到這裡,讓我們重新思考一下之前討論的狀況,在一個場景中,主體可能遇到的客體所具有的特徵有下列幾種可能,從觀察與想像兩個維度來檢驗客體對於主體而言所具備的性質,換言之,對於主體而言,客體都是通過主體的運作來獲得內在於主體的結果,比如說我看到狗,也許狗並沒有察覺被我看到,但這對我來說,是沒有關係的,因為問題是在於這個客體有沒有被我所觀察的性質,假如某個東西,我們可以先確定它可以被觀察的性質那我們就不一定要先觀察到才能說出"狗是能被觀察的"。真實的觀察與能夠被觀察到(被主體所觀察的性質)其實並非同一件事,而是具有相同性質的事物在某些順序上的不同(可能是時間的或是邏輯的)。假如主體具備觀察的能力,而且客體具備相應於這份觀察的能力,那麼客體就有可能被主體真實觀察到。這意味著,客體必須具備"相應於主體觀察的能力",這種性質我自己成為"可觀察性"。
想像也是同一回事,因此那種性質稱之為"可想像性"。不過相對於可想像性來說,可觀察性則簡單得多,可觀察性就是客體可能被主體真實觀察到的特質,無論主體是否真的觀察到,而可想像性也是如此,可想像性就是客體可能被主體真實想像的能力,但是事實上"真實"想像的"真實"是多餘的,在人的思考中任意經歷過的一切都是可想像的,換言之,我這裡所提出的"可想像性"就是只能夠再思考中出現的能力。"可想像性"的論證是不言自明的,假如不能像是過去的哲學家所指出的(亞里斯多德或是康德)經驗為知識的開端,那麼從來也沒有甚麼東西是可以被那些不具有想像的主體所知道的,就連"沒有甚麼東西被知道"也不會被認識。